審理法院: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津0114民初16223號
單詞翻譯
案由:定作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08日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津0114民初16223號
原告:天津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區(qū)XX道XX創(chuàng)業(yè)總部基地X號樓北X棟X室。
法定代表人:張某,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雪靜,北京惠誠(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剛口譯筆記符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瑞雪,北京惠誠(天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天津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區(qū)XX道XX路XX側XX廣場XX號樓XX門法定代表人:王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梁,天津九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雪靜、孫瑞雪、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zhì)證,對于當事人均沒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作如下認證。
對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對真實性均予以確認。關于原告提交的通話記錄、微信記錄,被告雖予以否認,本院結合其他證據(jù),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jù)被告提交的雙方簽訂的同類合同,雙方約定付款日期為自交貨之日滿三個月之日。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天津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貨款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遲延付款利息857元;
二、被告天津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天津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損失元。
以上合計,被告天津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給付原告天津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元,此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共計4599元,由被告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津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丁玉靜
附判決依據(jù)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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