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2月間,邱*、盧*春(均已判刑)等人事先租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房,并準備好工具,聘請被告人黃*丹及陳*萍、盧*峰(均已判刑)、吳*強(另案處理)通過撥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以小額貸款為借口進行詐騙,撥打詐騙電話達500人次以上。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黃*丹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人黃*丹家屬找到本律師時案件已到檢察院,被告人也已被關押了四個多月,律師分析后認為,本案屬于詐騙未遂,且被告人是未成年,而且是從犯,另有自首情節(jié)。案件完全可以在公安階段申請撤銷案件,但因家屬委托太晚,已錯過了撤案的最好時機。于是辯護人和檢察院溝通,幫當事人爭取到了認罪認罰情節(jié),第二天就將本案移交法院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也在幾天后就安排開庭并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五個月的拘役,幾天后便被釋放出來。若本案家屬一直未委托律師,最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可想而知,被告人至少還要多被關押幾個月。
律師建議:
委托律師一定要盡早,避免出現(xiàn)“實報實銷”甚至超期羈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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