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騰退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稱一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6日,被告與原告兒子歐陽某聰結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但從未支付過房租。2019年11月,歐陽某聰因與被告感情不和搬出一號房屋,與原告共同生活?,F(xiàn)原告經濟困難,急需將一號房屋出租獲取生活費,但是被告拒絕騰出房屋。綜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和原告兒子歐陽某聰沒有離婚,只是感情不和。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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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歐陽某鵬(于2019年1月31日死亡)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獨子歐陽某聰;被告系歐陽某聰配偶,雙方于2014年6月6日登記結婚。
一號房屋登記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積57.93平方米;該房屋系房改房,原告于2001年取得房產證。原告及被告均認可歐陽某鵬的父母早于歐陽某鵬死亡。
歐陽某聰作為原告證人出庭,稱歐陽某鵬去世前曾口頭表示將一號房屋及存款給原告,即便法院認定口頭遺囑無效,其亦放棄繼承歐陽某鵬的遺產。一號房屋現(xiàn)由被告占有并使用。被告稱其本人名下無房,歐陽某聰名下有一套在大興的房屋。歐陽某聰曾起訴被告,要求離婚,被駁回。歐陽某聰稱其2019年10月份搬出一號房屋;被告稱歐陽某聰已經搬出一號房屋。
裁判結果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其占用的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予以騰退。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一號房屋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屬于原告與歐陽某鵬夫妻共同財產,現(xiàn)歐陽某鵬去世,其有兩位繼承人,即原告與歐陽某聰,歐陽某聰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的份額,故該房屋屬于原告?zhèn)€人財產?,F(xiàn)原告不同意被告繼續(xù)居住、使用一號房屋,被告未舉證證明其占有一號房屋有其他合法依據,故其應當將一號房屋騰退并交付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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